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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律师状告交警——50元罚款太重

1999-08-26 来源:生活时报 丁牛 张玮 我有话说

本报讯 因不服被交警处以50元的违章罚款,法律工作者王静公然“较真”,将南京市交警三大队告上法庭。

据江南晚报报道,今年5月8日上午9时许,南京市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驾驶挂有淮阴牌照的助力车沿城东干道自南向北行驶,在528厂门口被南京市交管局三大队执勤民警拦下。交警以其骑助力车走快车道为由,当场向王开具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书。王表示异议,提出根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非机动车违章走快车道应处罚款5元,但被交警认为南京市有规定遂加以拒绝。为免于被扣车,王只得交纳50元罚款了事。

同月21日,王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违章走快车道罚款5元,南京市道路管理办法明显超出国家大法,提请交管局对此罚款依法予以变更。6月11日,交管局下发复议决定书,在未写明理由的情况下,决定维持交警三大队的当场处罚决定。

对于交管局的复议决定,王十分不满。7月7日,他正式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交警三大队的违法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之中,结果尚不得而知,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论。

赞成者认为,当前城市交通状况十分复杂,交通压力与日俱增,原有的5元处罚规定已远远不适应形势需要,根本构不成对违章者的约束。我们早就应该像新加坡那样用重典治乱。南京市加大交通违章处罚力度,不仅可以理解,还可以大力支持。

反对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地方法规必须绝对服从国家法律,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新加坡刑罚再重,也是以立法为前提的。目前国家规定的处罚力度偏轻,但因此就拒不执行而另搞一套,这是非常错误的。否则,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将沦为一句空话。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此案审理的同时,南京女工严芋芗又因同样原因向该市雨花台区提起诉讼,状告南京市交警八大队。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南京市地方法规绝不能超越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大在通过、审定此法案时存有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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